5月下旬以來,各地涉及“警察”與“槍”這兩個關鍵詞的新聞頻發,其中5月30日一天就在三個省份發生三起警察開槍事件(其中一起為走火),三起事件的中槍者均死亡,使警察尤其是民警的配槍用槍問題,驟然成為輿論關註的焦點。(6月10日人民網)
  隨著暴力恐怖犯罪形勢的日益嚴峻,警察佩槍日漸常態。這對反恐防暴,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,起到了無法替代的積極作用。同時,警察佩槍的頻繁使用,引發公眾的擔憂和焦慮也隨之而來,擊傷與擊斃更是招來公眾的關註。
  其實,警察在什麼時候該開槍,公眾似乎並不太在意。犯罪分子在使用暴力嚴重危害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時候,民眾自身無法阻止犯罪行為的延續,警察無疑應該義無反顧地開槍制止。這既符合相關規定,又給群眾帶來安全感,開槍理所應當,也順應民意。
  然而,是不是對所有的犯罪都要“一槍斃命”,或者說槍擊到什麼程度合適,更容易牽動公眾的神經。因為,開槍的目的是制止犯罪,不是要置人於死地。再說,並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會頑抗到底,有的可能鳴槍警告,就會終止犯罪;有的可能“點到為止”也能解決問題,需要因事因人而已。這也是事實。
  以5月30日四川資陽市雁江區南津鎮一男子在街上持刀亂舞,警察追堵過程中,兩名民警被砍傷,民警開槍將肇事者擊斃;以及5月15日雲南省鎮雄縣村民方某因訴求未得到滿足,與當地民警發生衝突,並駕車駛向人群,民警多次鳴槍示警後,方某仍不予理會,繼續駕車前行,最終民警朝駕駛室開槍擊傷方某,方某送院搶救無效死亡為例,罪犯持刀亂舞,擊傷雙手或是雙腳,還能繼續實施犯罪?駕車的打破輪胎或是擊中四肢,犯罪行為也無法繼續,這也並非毫無道理。動輒開槍直取性命,多少有些“一刀切”。畢竟人命關天,更何況有的犯罪還“罪不當誅”。開槍不可大意,擊斃更需謹慎。
  自然,這會牽扯到警察對犯罪現場形勢的判斷和用槍技術等方面的問題。在緊急情況下,對犯罪現場形勢的判斷不好掌握,這是不爭的事實。但開槍的目標順序操作起來就不會太難,比如,先擊中四肢,對制止犯罪無效,再擊中要害,是可以做到的。當然,警察的射擊技術是一個長期訓練的過程,“百步穿楊”“彈無虛發”的神槍手畢竟是少數,不能苛求警察人人都能“指哪裡打哪裡”,偶有失誤在所難免。但只要在開槍的目標順序上有所控制,制止犯罪的目的同樣可以達到,不當用槍也可減少到最低限度。
  由此看來,完善和修訂警察配槍使用的相關法規,應當被提上議事日程。只有用法規來矯正佩槍使用的“準星”,配槍才真正算有“保險”,也才能消除公眾對警察佩槍“走火”和“濫殺”的擔憂。
  文/鐘爍明  (原標題:“擊傷”還是“擊斃”,“準星”不在槍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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